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操作规程》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报建审批,我办研究制定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2个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即《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操作规程》和《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审批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 号)等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易地建设定义】新建民用建筑依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企业能申请易地建设。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规程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易地建设审批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易地建设审批原则】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应建尽建、以建为主,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使用效能合理界定易地建设条件。

  第五条【易地建设费收缴原则】易地建设费收缴应做到依法减免、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负责跨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条【易地建设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项目满足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已全部平战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仍不足以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要求且符合本条款第(一)到第(四)项情形之一的,面积差值部分可申请易地建设。

  第八条【申请主体】依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四)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包括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技术说明文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提交基础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应提交基础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建在流沙、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三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提交相关的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或地下管网图及情况说明。

  依照第七条开展易地建设审批的,可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

  第十条【缴费标准】易地建设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第十一条【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教师办公场所、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室内体育场等教学活动用房,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建筑,具体清单见附件 1)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2)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破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营利性的减半收取;

  (八)凡在1995年7月1日之前通过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审查且地下室已建成无法结合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原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再追溯,可免建人防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审批原则】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以“应建尽建为常态,易地建设为例外”为原则,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审批,严格执行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同意易地建设的,由人防部门发出《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并将项目缴费信息录入深圳市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过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人防部门依据建筑设计企业缴费记录或凭证发出《深圳市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批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不予批准情形】建设项目不满足易地建设条件或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其满足易地建设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审批意见】《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核准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易地建设申请理由、易地建设审批依据、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易地建设费减免理由、易地建设费收缴要求等。

  第十八条【批准通知书】《深圳市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批准通知书》应包括《深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所有内容,并明确易地建设费缴交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人防部门应当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违规情形】审批工作人员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时有以下情形的,均属于违规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各区住建(人防)部门应对承办、审核、决定和缴费等四个环节进行内控监督,每年度抽取不少于20%的易地建设审批项目,对审批所有的环节的执行情况做检查。

  市人防办每年按易地建设审批项目总数的10%,对易地建设审批情况和易地建设费减免缓情况做抽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史地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等

  图书室、阅览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展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实训楼等

  综合康复设施、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脑瘫儿童康复设施、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等,详见《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托养寄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详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6-2013)》

  就业服务功能用房、职业培训功能用房、康复指导功能用房、文体活动功能用房、辅具供应功能用房、法律服务功能用房、信访工作功能用房、辅助用房等,详见《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35-2010)》

  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详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8-2016)》

  第一条【核准依据】为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 号)等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建定义】本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本规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局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核准原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应建尽建、以建为主原则,做到布局均衡、功能齐全、平战结合。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标准、核准程序,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段、停车场等房屋建筑项目和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除外)人防工程设防方案审查工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工作。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要求】新建民用建筑(详见附件1)和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均应结合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第六条【申请主体】依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应建面积核准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及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及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四)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属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核准不需要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2)。

  第十条【战时用途核准标准】人防工程战时用途配置按标准审核(详见附件3)。新建医疗卫生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先行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再配套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后修建人员掩蔽工程、药品库等;人防法律和法规政策等规定的专业队组建部门和单位在新建项目时,应先行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并根据规模适当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站。

  新建9层(含)以下或者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居民住宅楼,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统筹或合并建设核准标准】原则上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规划设计要点)批复的建设项目,按一个人防工程报建项目申报,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规划设计要点)批复的建设项目, 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规划设计要点)载明的用地单位,且申请单位(用地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应明确承诺申请合并或统筹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同步开工建设或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地块先行建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除外)。

  经批准同意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统筹或合并后的应建人防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其战时用途和抗力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规划保留项目核准原则】对于已规划部门批复同意的规划保留项目,人防部门应核实项目是否建设人防工程,已建人防工程的应主动对接住房建设等部门确认项目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并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后予以补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铁人防工程核准原则】地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要求设防、划分防护单元;人防重点设防车站不少于一条地铁线%,其余车站按人防一般设防车站设计;抗力等级为6级,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场所以及疏散干道。地铁建设形成的地铁车站和区间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上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开展人防设防的审批工作。如车站和区间自然形成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区或预留物业开发和市政配套区域等)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则应按照人防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住建(人防)部门核准;如批复为地铁车站和区间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地下空间采用地铁人防设计标准,同属地铁车站人防设防单元,以保证其所属地铁车站加相邻区间防护单元的完整性。地铁车辆段和停车场及其上盖物业项目须按规定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核准原则】应严格依规定核定应建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战时用途和抗力等级,严格核准免建项目。

  第十六条【核准程序】人防部门应建立至少包括审核、复核、批准等3个环节的审批流程。

  (一)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来审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核意见。

  (二)复核。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申报材料和规定对审核意见做复核,并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核准意见内容】《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意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的建筑栋数、层数、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含核增)及其建筑功能、地面以下建筑面积及其建筑功能。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内容。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战时用途、抗力等级和防化等级。

  (四)告知提醒。告知申请人取得核准文件之后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人防部门应当将应建人防工程核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人防工程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有以下情形的,均属于违规情形: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各区人防部门应对审核、复核、批准等环节进行内控监督,每年度抽取不少于10%的应建人防工程核准建设项目,对核准所有的环节的执行情况做检查。

  市人防部门每年按应建人防工程核准建设项目总数的5%,对核准情况做抽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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