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础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并且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并且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版,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做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细则。